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关于对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信息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5〕9号

当事人

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违法情节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9日下午,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地都镇枫美社区邹堂学校后面水沫公墓旁的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经查,发现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郑某毫作为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证据一: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揭榕应急现记〔2025〕40号)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榕应急责改〔2025〕27号)1份;证据三:郑某毫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四:郑某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据六:《任命书》1份;证据七:《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报告》及《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隐患整改报告》1份;证据八:《整改复查意见书》(揭榕应急复查〔2025〕29号)1 份。以上证据证明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10月20日,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5〕8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郑某毫作为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1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项A档裁量阶次的规定,鉴于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郑某毫(揭阳市毫源制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公开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