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15日10时30分许,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环市北路东山村206国道边市政截污工程在吊卸拉森钢板桩过程中,发生一宗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4.1万元。 经榕城区东阳街道“9•15”砸亡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榕城区东阳街道市政截污工程“9•15”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榕城区东阳街道市政截污工程“9•15”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阳街道“9·15”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19〕108号)和《关于做好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市政截污工程“9·15”起重伤害一般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19〕100号)的要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1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榕城区东阳街道市政截污工程“9•15”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榕城区东阳街道“9•15”砸亡事故调查组对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伟浩的《谈话笔录》2 份、对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陈壮雄的《谈话笔录》2份、对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索工、装卸工张发发的《谈话笔录》2份、对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机陈超的《谈话笔录》1份;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吴伟浩、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陈壮雄的《询问笔录》各2份,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索工、装卸工张发发1份。 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20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