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 | 处罚文书号 | 揭榕应急罚字[2020]1号 |
当事人 | 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 | |
违法情节 | 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日13时许,位于榕城区东阳街道东山社区的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在拆卸一辆货车(赣C2N225)的载货车厢加高挡板过程中,发生一宗砸亡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 经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意外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意外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19〕71号)和《关于做好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意外死亡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19]68号)之一的要求,结合《关于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意外死亡事故结案工作有关落实情况的说明》(揭榕应急函[2019]39号),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符国举(系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实际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19]12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意外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意外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据三:榕城区东阳街道凯鸿汽车修理店“7·1”事故调查组对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实际经营者符国举的《谈话笔录》1份、对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经营者袁敏兰的《谈话笔录》1份、对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员工符新龙的《谈话笔录》1份、对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员工马跃凯的《谈话笔录》1份;证据四: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实际经营者符国举、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经营者袁敏兰的《询问笔录》各2份,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员工马跃凯的《询问笔录》1份。 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不具备机动车维修资质,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实际经营者)符国举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制定机动车维修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所招收的维修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维修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项“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和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不具备机动车维修资质,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实际经营者)符国举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制定机动车维修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所招收的维修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维修工缺乏安全操作技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对伤亡人员亲属进行理赔,社会面平稳,同时能够主动配合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的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元(¥20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揭阳市榕城区凯鸿汽车修理店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处罚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0年1月20日 | |
公开日期 | 2020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