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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映文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字[2020]6号

当事人

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

违法情节

  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30日11时许,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篮兜社区红蓬经联社的村民(郑映文)自建住房工地,在住房内墙施工作业时,发生一名工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

  经仙桥街道“9•30”自建住房坠亡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榕城区仙桥街道篮兜社区农民建房“9•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未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图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选择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接建房施工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时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篮兜社区农民建房“9·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仙桥街道篮兜社区农民建房“9•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揭榕府函[2019]109号)和《关于做好揭阳市仙桥街道篮兜社区农民建房“9•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19]101号)的要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5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篮兜社区农民建房“9·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仙桥街道“9•30”自建住房坠亡事故调查组对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郑映文、承建人吴永东、部分分项承接人廖秋生和施工工人廖水生的《谈话笔录》各1份;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郑映文的《询问笔录》2份、对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承建人吴永东的《询问笔录》1份。

  经调查认定,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存在以下事实: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未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图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选择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接建房施工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时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榕城区仙桥街道篮兜社区农民建房“9•3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调查认定,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建设,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未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图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选择具备施工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接建房施工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时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减轻事故的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仟元(¥202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郑映文(仙桥街道篮兜社区“9·30”高处坠落事故农民建房业主)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4月20日

公开日期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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