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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潘瑞江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字[2020]8号

当事人

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业主)

违法情节

  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业主):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9日晚上,榕城区发改局牵头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仙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市纪委暗访组交办的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存在非法加油点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该场所存在非法经营汽油的行为,未发现存放汽油,业主潘瑞江被公安机关和区市场监管局带回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调查。4月29日晚,经榕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业主)涉嫌存在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1630项)的行为,当晚,区市场监管局将此件移交给区应急管理局办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潘瑞江的询问笔录1份,没有移交其他物证),随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大队对潘瑞江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潘瑞江承认了其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1630项)的违法行为。4月30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区发改局提取了市纪委暗访组于4月22日暗访拍摄的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显示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业主)存在非法经营汽油的行为。经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7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潘瑞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0年4月29日,潘瑞江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30项)的活动,涉嫌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1630项)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证据二: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潘瑞江的《询问笔录》3份、对潘佩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30项)的事实,违法所得为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证据三:市纪委暗访组于4月22日暗访拍摄的视频资料,证明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存在非法经营汽油的行为。证据四:2020年5月8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现场确认了市纪委暗访组于4月22日拍摄的暗访视频内容,同时指认了从事非法经营汽油的工具(计量秤和漏斗)。

  经调查认定,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30项)的行为。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调查认定,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30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认定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另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被查处后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消除、减轻安全生产违法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作出:(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22000.00元);(三)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潘瑞江(仙桥街道下六村东潮东兴一围四座3号非法汽油加油点经营者)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年5月22日

公开日期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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