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 | 处罚文书号 | 揭榕应急罚字[2020]11号 |
当事人 | 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 | |
违法情节 | 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9日下午,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仙桥街道办事处对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业主:洪信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行内存放三个大铁桶及24个小塑料瓶、3个塑料桶,共装有汽油400Kg。现场检查时,经营者洪信标被公安机关带回揭阳市公安局仙桥派出所调查。 11月29日下午,经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涉嫌存在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1630项)的行为。11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揭阳市公安局仙桥派出所提取公安机关对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2月2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揭阳市榕城区拘留所对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洪信标承认了其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1630项)的违法行为。 12月3日,经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股对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号:揭榕应急立〔2020〕11号)。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在揭阳市公安局仙桥派出所提取公安机关对洪信标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从2020年5月份开始,洪信标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涉嫌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1630项)的违法行为。证据二: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洪信标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30项)的事实。证据三: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洪信标非法汽油经营点内的汽油进行称重的磅单,证明洪信标非法汽油经营点存放的汽油共有400kg。证据四:2020年11月29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存放从事非法经营汽油的汽油容器和工具。证据五:2020年12月1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2020年11月29日在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现场抽样取证的汽油送往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进行鉴定(揭榕应急鉴〔2020〕2号);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的抽样物品的鉴定结果(检验报告:No.202014650)显示: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送检的样品,依据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根据研究法辛烷值和馏程结果,所检项目结果满足92号车用汽油(VIA)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为小于40.0℃,依据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判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30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洪信标有权利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洪信标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30项)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认定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违法所得为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6300.00元);另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被查处后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消除、减轻安全生产违法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作出:(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叁佰元整(¥6300.00元);(三)没收违法经营的汽油400Kg;(四)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洪信标(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顶六村口徐经联社“万隆车行”非法汽油经营点业主)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揭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处罚单位 |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 |
公开日期 | 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