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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情况的公开信息

公开内容

处罚文书号

(揭榕)应急罚〔2024〕5号

当事人

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违法情节

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7日8时许,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村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修补厂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件,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吴某城作为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游某书(死者)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对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一:《关于做好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揭榕安委办〔2024〕34号)1份;证据二:仙桥街道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陈某强(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滨(承包人)、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钟某涛(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谈话笔录》各1份;证据三: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滨(承包人)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1份;证据四:区应急管理局对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钟某涛(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各2份;证据五: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1至12月份工资表和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2023年度在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所领取工资薪酬的《证明》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某城作为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游某书(死者)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对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7月8日,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揭榕应急罚告〔2024〕6号),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游某书(死者)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肆拾元整(¥19340.00元)的行政处罚。

  吴某城(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代收银行,缴款前须到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银行缴款单,再到银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4年7月17日

公开日期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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