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榕府征补告〔2026〕4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2]490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区对被征地单位揭阳市榕城区登岗镇仁美村下郑经济合作社及仁美村许畔经济合作社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榕城区登岗镇仁美村下郑经济合作社及仁美村许畔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 拟征收揭阳市榕城区登岗镇仁美村下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94亩。其中,农用地2.94亩。
2. 拟征收揭阳市榕城区登岗镇仁美村许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6.39亩。其中,农用地6.39亩。
四 、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4〕1号)的规定,该用 地位于揭阳市区区片综合地价第二级区片范围,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万元/亩,安置补助 费4.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6〕30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揭阳市榕城区登岗镇仁美村下郑经济合作社按照500万元/公顷(根据揭阳市区工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折算货币补偿非实地留用方式安排留用地;揭阳市榕城区登岗镇仁美村许畔经济合作社以实地留用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5月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 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登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 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 料等向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中段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 分局三楼土地利用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 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