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榕府通〔202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丰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榕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
二、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广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全面禁止食用国家和广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举报电话: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0663-8683300,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0663-8623191)。
七、本通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揭榕府通〔2023〕1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