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府办函〔2026〕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揭阳市榕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3 月 27 日        


揭阳市榕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生活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划分基本要求》《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揭阳市榕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揭阳市榕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救助工作。当与我区相邻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区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金融股)、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办)、区统计局、区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区科协等。

  有关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榕城大队、榕城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榕城供电局等。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区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区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依托区应急管理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工作组

  区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组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体育、气象、林业、文物、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镇(街道)在自然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镇(街道)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镇(街道)可通过电话越级向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补报。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于启动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向区应急管理局动态报送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I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区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 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省、市两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省、市两级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省、市两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协助争取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榕城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榕城分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管理。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榕城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发展改革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9)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区的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9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省、市两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省、市两级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省、市两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协助争取中央、省级和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榕城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委区政府办公室(金融股)、区财政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办。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9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协助争取中央、省级和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榕城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金融股)、区财政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省、市两级财政和应急管理部门申请省、市两级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榕城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调派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省、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区级应急响应。各地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办立即向市减灾办报告,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区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区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受灾地区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8)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开始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地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区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地区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1)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4)区减灾办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2  资金保障

  (1)区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经费保障,根据我区应急救援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救灾工作实际,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

  (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 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4)区委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  物资保障

  (1)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灾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灾害救助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指导各地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联动保障

  区减灾办会同区有关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大风、冰雹、低温冷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防范组织不力、应急处置不当、迟报瞒报灾情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区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级减灾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减灾办备案。区减灾办加强对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4)区减灾办协调区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委发生调整更名的,区减灾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其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6)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揭阳市榕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榕府办函〔2024〕51号)同时废止。


  附件:揭阳市榕城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相关阅读:一图读懂《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