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府办〔2026〕15号
仙桥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榕城工业园(省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仙桥街道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工程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仙桥街道办事处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8 月 26 日
榕城工业园(省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仙桥街道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工程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障榕城工业园(省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仙桥街道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工程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发〔2020〕20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榕府办〔202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榕城工业园(省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仙桥街道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工程的征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东至仙乐路,西至金龙快运(望江南路店),南至望江南路,北至榕江南河南岸堤围。具体以“榕城工业园(省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仙桥街道停车场及周边配套工程规划红线图”标明范围为准。
二、补偿原则
(一)政府通告发布后,仙桥街道办事处应当把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向被征收人公开,确保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费用。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村集体出租的土地被征收时,村集体应与承租方解除协议,涉及土地的有关争议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影响土地征收进度,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和承租方的损失(如青苗、地上附着物、停产停业损失等)按《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榕府办〔2025〕6号)及《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执行。对征收补偿标准无法明确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三)政府通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以及抢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收补偿有争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三、补偿内容与方式
(一)仙桥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程序选定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量机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丈量、确权、登记、评估,被征收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受委托的第三方测量、评估机构按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标准详见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榕府办〔2025〕6号文件。
(二)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的补偿金额评定后,由仙桥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逾期搬迁且经征收部门书面催告仍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配合政府工作,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由征收人按征收补偿评估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有产权纠纷的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征收,其补偿款依法提存。
(五)已设定抵押的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征收,其补偿款依法提存。
四、征收期限
自工程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授权材料)等,到仙桥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