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黄红柚
测绘编号:C2-032、C2-044、C1-010、C1-011
被征收人身份证号码:440525XXXXXXXXX039
被征收人居住地址: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玉浦村玉浦六村
为支持揭阳一中东侧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2026年5月29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揭榕府征补告〔2026〕8号),拟征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玉浦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8.8416公顷。2026年8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榕城区202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6〕24号),批复同意我区对上述土地的征收。2026年8月27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揭榕府公〔2026〕24号)。
经查,被征收人位于东兴街道玉浦经济联合社的建(构)筑物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按照《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榕府办〔2025〕6号)及《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现做出征地补偿决定如下:
对被征收人黄红柚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玉浦经济联合社的2间宅基地上房屋(测绘编号:C2-032、C2-044)及地上附属物和非住宅类厂房2宗(测绘编号:C1-010、C1-011)实施征收,按照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实施补偿登记的结果进行货币补偿或按补偿安置(单间宅基地的增购权益面积为90㎡)。
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揭阳市和泰联房地产估价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征收人建(构)筑物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书》(见附件2):1.被征收人黄红柚的1间宅基地房屋(测绘编号:C2-032)及地上附属物一次性补偿款总计373277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296590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76687元),补助款16948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3390元,水电补助5084元,住宅临时租住补助8474元),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393225元;2.被征收人黄红柚的1间宅基地房屋(测绘编号:C2-044)及地上附属物一次性补偿款总计409874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350636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59238元),补助款20694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4139元,水电补助6208元,住宅临时租住补助10347元),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433568元;3.被征收人黄红柚非住宅类厂房1(测绘编号:C1-010)补偿款总计1624489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1415867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208622元),补助款92094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18419元,水电补助27628元,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46047元),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1719583元;4.被征收人黄红柚房屋套房2(测绘编号:C1-011)补偿款总计88599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78611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9988元),补助款17470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3494元,水电补助5241元,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8735元),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109069元;以上四项补偿款总计人民币2655445元;
选择置换安置房:被征收人黄红柚可按补偿安置标准享受增购权益(单间宅基地的增购权益面积为90㎡)。被征收人黄红柚2间宅基地上有376.41㎡房屋可供直接置换安置房,土地上房屋面积大于增购权益面积(180㎡),可置换2套90㎡安置房。另可获得货币补偿为:1.被征收人黄红柚的1间宅基地房屋(测绘编号:C2-032)及地上附属物一次性补偿款215777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139090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76687元),补助款12448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3390元,水电补助5084元,住宅临时租住补助3974元),搬迁奖励3000元,临时安置费4800元(已建成入住的宅基地每间每月1200元,暂计4个月),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236025元;2.被征收人黄红柚的1间宅基地房屋(测绘编号:C2-044)及地上附属物一次性补偿款257317.42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198079.42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59238元),补助款16013.5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4139元,水电补助6028元,住宅临时租住补助5846.5元),临时安置费4800元(已建成入住的宅基地每间每月1200元,暂计4个月),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281130.92元;3.被征收人黄红柚非住宅类厂房1(测绘编号:C1-010)补偿款总计1624489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1415867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208622元),补助款92094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18419元,水电补助27628元,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46047元),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1719583元;4.被征收人黄红柚房屋套房2(测绘编号:C1-011)补偿款总计88599元(具体包括建筑物补偿金额78611元,装修及附着物等补偿金额9988元),补助款17470元(具体包括搬迁补助3494元,水电补助5241元,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助8735元),搬迁奖励3000元,合计人民币109069元;以上四项补偿款总计人民币2345807.92元。综上,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可以获得2套90㎡安置,同时可以获得2345807.92元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或安置登记,并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被征收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材料后,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将在10日内支付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逾期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的,征收实施单位(东兴街道办事处)将专户存储全部补偿款,即视为相关款项已经支付。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揭阳一中东侧片区土地征收范围内测绘项目房屋分户测绘表
2.揭阳一中东侧片区房屋征收评估表(C1-010、C1-011、C2-032、C2-044)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