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19 日
揭阳市榕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化水平,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揭府办〔2019〕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如无说明,本办法以下内容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均指非涉密项目。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各类政务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管理系统和业务办理系统等)、硬件设备(包括网络、服务器、机房、云资源等)及相关配套运维服务。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和立项审批,协调指导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建政务信息化专家人才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协助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性、规范性、可行性、安全性及资金概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评审工作。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统一标准、规范和要求;
(二)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
(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五)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务信息化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坚持集约化建设原则,全面应用省“数字政府”政务云等公共支撑资源,原则上各单位不再新建政务云、政务机房、服务器等基础设施。
第八条 新建政务信息化系统应按要求部署在省统一的“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上。按照“成熟一个迁移一个”的原则,各单位既有系统须逐步迁移到“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业务专业性强、安全要求高、数据信息量大,暂无法迁移上云的系统, 应按要求开放接口,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实现接管、迁移。
第九条 省、市、区已统一建设的可共用复用的系统资源(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日常管理系统和业务办理系统等),各单位按需申请使用,不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审核和价格核定
第十条 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前须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报审核。
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须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只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揭阳市榕城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
(三)项目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或区委区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依据);
(四)新建业务系统的,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项目建设方案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供的规范模板进行编写,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需求、内容、目标、意义、上级要求等,体现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体现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投资概算、实施计划等。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根据《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编制,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形式要件齐全的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要求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申报材料形式要件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可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以下程序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
1.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建设原则及相关政策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通过初审。
2.违反本方法第二章建设原则及相关政策,或存在有以下情形的项目,初审不予通过,退回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1)未利用“数字政府”政务云平台等软硬件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的项目,包括硬件支撑资源和通用性软件;
(2)未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的项目;
(3)可用而未用省、市、区统建的可共用复用系统资源的项目;
(4)可能产生新“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的项目;
(5)分散、小规模OA系统和用户数量少、业务量少的低效益项目;
(6)没有实质性提升的重复升级改造、重复数据采集的项目。
(二)专家评审
1.通过预审的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评审规定,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及金额大小,从区政务信息化专家人才库抽3-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必要性、规范性、可行性、安全性及资金概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组意见》。
2.专家组认为项目相关资料需修改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重新组织评审(评审时限重新起计),逾期未完成修改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再组织评审,项目按程序另行申报。
(三)价格核定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价格核定。
(四)出具意见
项目完成专家评审和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价格核定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劳务费和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申报和支付。
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专家劳务费标准为: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
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服务报酬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与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内容比较简单、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可简化环节,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初审或只对资金概算合理性进行评审后直接出具审核意见。
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纯硬件设备采购项目免予审核,直接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需立项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报立项审批。
第十七条 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的项目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可与审核申报同步进行,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同步受理、审批。
第十九条 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须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审批申请函;
2.财政部门出具的基本建设资金审查表;
3.XX单位XX项目建设方案;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核与立项同步申报的,需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料。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形式要件齐全的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要求进行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申报材料形式要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受理通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立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须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其中非信息化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的,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纳入资金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情况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将项目建设资金纳入预算安排。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含非信息化建设部分)核准的价格,作为区财政局安排该项目(不含非信息化建设部分)资金预算额度的依据,不再增减。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核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按该项目实际成交价格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的建设方案和资金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因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资金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审核手续。对未经审核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再受理事后审核申请,区财政局不予增拨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业务。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 资源整合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所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
第三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所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不予共享类。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需使用其他部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可通过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自行获取;需使用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规定的共享条件进行审核,并于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核通过的,开通相应共享权限,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各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拒绝共享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每年年底向区政府报告监督和评价情况。建设单位应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揭阳市榕城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