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府办〔2022〕1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七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2 日
揭阳市榕城区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和《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凡涉及榕城区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铁路)的征地(包括生活区、配套项目)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榕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村(居)委会(经联社)负责完成拆迁工作的相关任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建(构)筑物均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揭阳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二)已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获得批文并交纳契税费或登记发证)的企业用地,按 25 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已办证宅基地按3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红线内的青苗、附着物等按1万元/亩给予包干,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住宅房屋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以建筑面积计)见附件3《榕城区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六)非住宅(指厂房、仓库、工棚、办公室、娱乐场所等)的建(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如下(以建筑面积计)见附件4《榕城区非住宅(指厂房、仓库、工棚、办公室、娱乐场所等)的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七)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和附属物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八)房屋夹层中的木楼、技术层、插层,其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全面积;2.2米以下的,按1/2计建筑面积。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层高在2.1米以上的,计全面积;1.2米至2.1米的,按1/2计建筑面积;1.2米以下的,不计建筑面积,但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九)在政府通告发布前,沿路的住宅房屋持有合法有效证明且在实际经营的,按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下每户10000元、20-40平方米每户15000元、40平方米以上每户20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征收建筑面积计,给予每平方米40元补助;水电补助费,按房屋征收建筑面积计,给予每平方米30-50元补助。
第六条 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由所在镇(街)包干负责完成,坟墓按实予以补偿,将包干费用全额支付给当地街道办事处,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有权人和坟主实行补偿。
第七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按本方案第五条规定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涉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八条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含管线拆迁费用、留用地、社保和各种规、税费)的4%计提。
第九条 留用地安置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各村现有条件下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不具备条件的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落实。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22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关于承接优化揭阳高新区(空港经济区)建设体制机制后征地社保费筹集计提标准的备案报告》(揭榕人社函〔2022〕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政府发布的通告规定时间内,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授权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持相关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政府发布通告后,由榕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经联社)对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丈量、登记,被拆迁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将确权、丈量、登记结果在被拆迁所在村(居)委会(经联社)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接受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政府通告发布后,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经联社)应当把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监察、财政、审计、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补偿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经联社)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领取补偿款后,拒不搬迁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正式征收并报批的用地,由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依委托与被征地村(居)委会(经联社)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其他形式用地产生的费用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居)委会(经联社)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上被拆迁的地上附着物以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五条执行;对未列入拆迁补偿标准、价值较大的特殊项目,按照严格控制、重置价格和呈报审批原则,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政府通告发布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叠建的建(构)筑物或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对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根据已使用年限及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完成拆迁相关手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后,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保辖区内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安全拆除和废料清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筑物征收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由征收人按建筑物征收补偿评估价的4%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拆除。被拆迁人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进行证据保全后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工程项目建设,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电力、通讯、水利、供水、输油供气、有线电视等部门及广告业主要密切配合做好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输油供气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迁移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施权属部门进行迁移。
第二十七条 区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程建设所涉村(居)委会(经联社)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层高”指从地面至坡屋顶最低点的垂直距离;“货币”指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附件:1.揭阳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榕城区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4.榕城区非住宅(指厂房、仓库、工棚、办公室、娱乐场所等)的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附件1
揭阳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注:1.附表1系揭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附件;
2.全市不设定农用地地类调节系数;
3.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4.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附件2
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3
榕城区住宅房屋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附件4
榕城区非住宅(指厂房、仓库、工棚、办公室、娱乐场所等)的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