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榕府公〔2024〕1号
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确保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承接调整的省级行政事项(涉及发改部分)工作的通知》(揭市发改函〔2023〕998号)有关精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将涉及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委托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