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单位:
《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19 日
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区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20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榕府办〔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中业主单位特指广东粤海粤东供水有限公司,凡涉及该项目在榕城辖区内的征地(包括生活区、配套项目)、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的拆迁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榕城分局负责用地报批等工作;砲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民委员会(经联社)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等具体工作;区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征地工作。
第三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详见《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榕城区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1)。
(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作物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榕城区建设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2)。
(三)征地范围土地上被拆迁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揭榕办〔2022〕7号)。
(四)临时用地租地补偿标准。临时用地包括施工工区、输水管道临时用地、临时堆土场、施工临时道路、临时盾构井用地、外电用地、弃渣场用地等。
1.施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暂定为40个月,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每亩租地补偿标准5000元/年;使用期限超过协议使用期限的则按照原补偿标准继续追加补偿(只补偿地租,不再补偿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作业场地以业主单位、村民委员会联合现场实际放线为准,根据现场施工方案要求特殊地段临时增加的作业宽度均按照临时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2.临时用地由于施工造成土壤地力受损、产量减少,需由业主单位制定复垦方案报镇、区审批后,按标准复耕复垦,做好地力恢复工作。
3.临时堆场、进场道路、外电用地等临时用地补偿,由砲台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土地权属村(经联社)与业主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相应补偿款由业主单位拨付给砲台镇人民政府,再由砲台镇人民政府代业主单位拨付给土地权属村(经联社)。
第四条 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费由业主单位负责。工作经费按土地使用补偿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4%计取。
第五条 由砲台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工程征收征用地块范围内的土地青苗等相关补偿, 补偿费用由业主单位支付给砲台镇人民政府,再由砲台镇人民政府对所有权人实行补偿。
第六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原则补偿。收回国有农用地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及土地平整)的实际投入费用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果木等青苗,业主单位对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果木等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土地,需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第九条 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地各项费用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按规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如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第十二条 砲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村民委员会(经联社) 应当把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监察、财政、审计、农林部门及砲台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通告发布后,由业主单位组织镇、村委会(经联社)共同对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丈量、登记,被拆迁人应予积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拆迁、征地所在村(经联社)必须将确权、丈量、登记结果在所在拆迁地域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在征地范围内,按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由业主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业主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七条 对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根据已使用年限及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对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条 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由业主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要。
第二十三条 凡扰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影响工程进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该项目拆迁及施工涉及的有关部门的道路、沟渠、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有线电视设施、广告招牌等,由业主单位和设施权属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协商补偿并签订协议,报榕城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相关补偿费用由业主单位拨付设施权属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拆迁及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项目原因造成征地范围外房屋受损,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赔偿,因项目原因造成耕作条件恶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耕作条件,无法恢复耕作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由榕城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必要时由业主单位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及到的地上附着物依法依规进行丈量、确权、评估等工作,砲台镇人民政府及权属村全力配合。
附件:1.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榕城区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表
2.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榕城区建设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附件1
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榕城区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表
附件2
韩江榕江练江水系连通后续优化工程榕城区建设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注:对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青苗,参照相类似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间套种多种作物的,只对其中主种作物给予补偿;实施过程如遇特殊情况,给予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