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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4〕27号)的公告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4〕27号),存在当事人在我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前擅自注销工商登记,导致处罚主体实际已不存在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进行公示。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榕城)罚〔2024〕27号)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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