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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揭阳市榕城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粤调协〔2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榕城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培育、塑造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调处得好、群众满意”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引导、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评定组织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榕城区司法局组织成立的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榕城区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部分基层司法所所长代表、公职律师代表等,确保评定工作客观、公正、统一,保障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质效。

  三、申报人员和评定类别

  申报人员必须为榕城区备案在册的人民调解员,评定类别为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

  四、评定标准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且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且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

  五、申报材料

  申报相应人民调解员等级的人民调解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调解案件清单;

  (五)承诺书;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六、时间要求

  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按表内栏目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申请表由司法所进行统一收集﹞,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榕城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联系电话:0663-8639645),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  12月31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报表

  2、调解案件清单

  3、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清单

  4、表彰(表扬)清单

  5、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登载清单

  6、承诺书

 

揭阳市榕城区司法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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