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che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eyang City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府办函〔2024〕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七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6 日             

揭阳市榕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适用范围 - 1 -

1.4  事故等级 - 2 -

1.4.1  Ⅰ级燃气事故 - 2 -

1.4.2  Ⅱ级燃气事故 - 2 -

1.4.3  Ⅲ级燃气事故 - 3 -

1.4.4  Ⅳ级燃气事故 - 3 -

1.5  工作原则 - 4 -

2  组织体系 - 5 -

2.1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5 -

2.1.1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 5 -

2.1.2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 5 -

2.1.3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6 -

2.2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 9 -

2.2.1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 9 -

2.2.2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 9 -

2.3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10 -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 10 -

2.4.1  现场指挥部 - 10 -

2.4.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 10 -

2.5  其他有关单位 - 11 -

2.5.1  燃气使用单位 - 11 -

2.5.2  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 11 -

2.6  专家组 - 11 -

2.7  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 12 -

2.8  应急联动机制 - 12 -

3  预防预警机制 - 13 -

3.1  预防 - 13 -

3.2  监测 - 13 -

3.3  预警 - 14 -

3.4  应急准备 - 15 -

4  应急处置 - 15 -

4.1  信息报告 - 15 -

4.1.1  信息报告内容 - 15 -

4.1.2  信息报告程序 - 16 -

4.2  先期处置 - 17 -

4.3  应急响应 - 18 -

4.3.1  分级响应 - 18 -

4.3.2  指挥与协调 - 19 -

4.4  信息发布 - 19 -

4.5  安全防护 - 19 -

4.6  应急终止 - 20 -

5  后期处置 - 20 -

5.1  善后处置 - 20 -

5.2  调查和总结 - 20 -

6  应急保障 - 21 -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 21 -

6.2  应急装备保障 - 21 -

6.3  应急队伍保障 - 22 -

6.4  交通运输保障 - 22 -

6.5  治安保障 - 23 -

6.6  医疗卫生保障 - 23 -

6.7  经费保障 - 23 -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 23 -

6.9  人员防护保障 - 23 -

6.10  其他保障 - 24 -

7  监督管理 - 24 -

7.1  宣传教育 - 24 -

7.2  预案培训 - 25 -

7.3  预案演练 - 25 -

7.4  预案修订与解释 - 25 -

7.5  预案实施 - 25 -

8  责任与奖惩 - 25 -

8.1  奖励 - 25 -

8.2  责任追究 - 26 -

9  附则 - 27 -

附件1 - 27 -

附件2 - 28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揭阳市榕城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揭阳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及《榕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因燃气事故引发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停气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本预案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应急预案以及各燃气企业编制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燃气设施如遭受恐怖袭击,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4事故等级

  燃气在储存、运输、充装、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停气等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及Ⅳ级(一般)。

  1.4.1I级燃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等)的燃气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燃气事故。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1.4.2 Ⅱ级燃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燃气中毒等)的燃气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机场、港口、铁路等)停止运行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事故。

  1.4.3 Ⅲ级燃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燃气中毒等)的燃气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燃气事故。

  1.4.4 Ⅳ级燃气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事故:

  (1)造成1人至2人死亡(含失踪),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燃气中毒等)的燃气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交通主干道交通中断或双向交通阻塞的燃气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燃气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处置实行以地方政府为主,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企业自救,社会救援。燃气企业平时要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训练,做到常备不懈;发生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进行自救,与政府组织的社会救援相结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燃气事故的科学处置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Ⅳ级及以上燃气事故,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榕城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榕城消防救援大队、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广东电网揭阳榕城供电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揭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成为成员单位。

  2.1.2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组织指导全区燃气事故应对工作,落实全区燃气事故各项应急措施。

  (2)负责全区范围内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区范围内燃气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指导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加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4)发生燃气事故时,及时确定燃气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一指挥成员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审批对外公告的重要新闻信息并授权发布单位。

  (6)对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做出避免和预防事故险情发生的重大决策。

  2.1.3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事故应急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按照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对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其他暂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如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执行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事故处置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主责部门或地方做好媒体记者采访现场服务。

  (2)区发展改革局: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全区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工作。

  (3)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区电信运营商提供应急抢险救援的通信保障。

  (4)区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负责保障处理燃气事故所需经费。

  (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积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槽车燃气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队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做好中毒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抢险救援单位做好燃气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0)区城管执法局:按职责查处事故中涉及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区公安分局: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负责燃气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

  (12)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13)榕城消防救援大队、空港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协助做好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抢救工作,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14)广东电网揭阳榕城供电局: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1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负责燃气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16)揭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事发区域损坏的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燃气事故抢险用水。

  (17)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结合本预案制定镇(街道)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本地区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负责处置未达到事故级别的其他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燃气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理、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18)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成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在接到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令后,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为便于收集、管理事故信息并及时作出反应,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2.1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主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榕城消防救援大队分管副大队长

  成员: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榕城消防救援大队、空港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股室负责人

  2.2.2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全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燃气应急重要事项;承办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协调燃气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并承担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区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指导。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4.1现场指挥部

  为做好现场应急抢险工作,当发生燃气事故时,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燃气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榕城消防救援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原因调查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以及警戒保卫组。

  2.4.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和统筹工作;落实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对策,制定临时抢险救援方案;指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和抢险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协调各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召集有关单位进行总结,作出善后工作安排和提出避免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向区委区政府和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和原因。

  2.5  其他有关单位

  2.5.1燃气使用单位

  燃气使用单位各相关岗位人员必须熟识本单位用气设备设施的性能和工作原理,熟识本单位气源阀门等供气设备设施的安装位置,接受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燃气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培训教育;组织燃气突发情况的应急演练,发生燃气泄漏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向供气企业和相关部门报告。

  2.5.2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配合供气企业做好居民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岗位人员接受燃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教育,熟悉小区内燃气设施的布局,在供气企业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小区燃气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6  专家组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接揭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及燃气事故调查;

  (4)为区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7  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8  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事故处置联动机制,在与现“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的联动效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中央、省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3)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抢险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区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本地区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作用,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及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实现对地下燃气管线设施及其建设、维护的长效管理。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燃气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  监测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监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依据燃气事故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由省负责发布。

  较大预警信息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

  一般预警信息由县(区)级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置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单位协调。

  3.4  应急准备

  (1)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置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专业抢险机构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1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燃气事故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燃气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故,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事故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地区,应尽快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通报。

  4.1.2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企业负责人应于30分钟内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初判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3)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及初判事故等级后,应按以下程序上报:发生Ⅰ级、Ⅱ级燃气事故,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向区委(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发生III级燃气事故,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发生Ⅳ级燃气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

  4.2  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及时报告燃气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企业)、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4.3  应急响应

  发生燃气事故,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3.1 分级响应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程序如下:

  (1)发生燃气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立即按本预案4.1的要求报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情况。

  (2)发生Ⅰ级、Ⅱ级燃气事故,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III级燃气事故,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开展应急救援。

  (4)发生Ⅳ级燃气事故,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向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汇报现场情况,提出启动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5)扩大应急。当燃气事故无法控制时,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有关单位,请求上级支援和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3.2指挥与协调

  发生燃气事故,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由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4.4  信息发布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超出本级权限配合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4.5  安全防护

  参加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6  应急终止

  燃气事故及其次生、衍生事故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燃气事故由区燃气事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按照市、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Ⅰ级、Ⅱ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III级、Ⅳ级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对燃气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受影响的群众应做好安抚、救助工作,保证群众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和总结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调查组,组织事故调查;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规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与分析,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报告,按程序上报,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保障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及时上传下达。

  6.2  应急装备保障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事故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榕城消防救援大队、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加强完善专业处置燃气泄漏的应急救援装备。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处置燃气事故的需要,如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3  应急队伍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市燃气专家队伍咨询,为处置燃气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处置燃气事故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榕城消防救援大队、空港消防救援大队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事故的能力。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调相关车辆和人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有关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为解决燃气事故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燃气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其他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燃气抢险力量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关企业负责。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提供本地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灾难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9  人员防护保障

  6.9.1  在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影响情况,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密切配合,组织受事故影响的群众迅速疏散。

  6.9.2 在燃气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6.10 其他保障

  6.10.1 各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相关规定,保障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备和供应。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燃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做到紧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和迅速地启动应急气源,及时、有效地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满足居民生活、工商业基本需要。

  6.10.2 广东电网揭阳榕城供电局、揭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应当为燃气突发事故保障应急处置电、水供应。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布报警电话,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燃气管理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7.2  预案培训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等培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  预案演练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修订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燃气事故险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执行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或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听从指挥、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对引发燃气事故有重要责任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9)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10)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1)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事故引发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停气等,或燃气供应发生非计划供应短缺等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揭阳市榕城区燃气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2.燃气泄漏应急处置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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