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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榕府规〔2025〕1号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区古城产业结构调整、业态提升和自主创新及创新产业化,推动揭阳古城保护改造提升和活化利用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每年年度预算额度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古城产业引进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核定后列入当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A、B类业态的承租方。

  (一)A类业态分为一、二类业态,适用于向揭阳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古城范围内榕城区其他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依法租赁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公有房产并缴纳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扶持方式是扣除税费等费用后全额补助承租方,扶持年限按业态类别执行:

  1.符合以下一项即可认定为一类业态,扶持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人的展示展演场所;

  (2)名家(个人)工作室(高层次人才宣传文化领域专业C类及以上);

  (3)广东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文化艺术、传统技艺类技能人才);

  (4)其他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艺术和传统技艺类专业人才、文创团队或企业。

  2.符合以下一项即可认定为二类业态,扶持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1)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2)国际知名品牌(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知名品牌企业;

  (3)复兴揭阳古城历史中有特色的商铺、行当。

  (二)B类业态,是指有利于古城保护改造提升和活化利用的产业项目。

  扶持方式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后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拨工作,根据古城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我区古城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并纳入年度预算。

  A、B类业态由出租方负责做好资金扶持申请初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符合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A、B类业态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直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资金扶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A类业态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

  3.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4.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备查,非自然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原件备查;

  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以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者认定文件的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肆份,于每年9月中旬前送出租方。

  (二)B类业态需提供资料:

  1.申请报告;

  2.《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

  3.租赁合同或者合作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4.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申请人纳税证明,以及申请人纳税凭证复印件;

  6.有利于古城保护改造提升或活化利用的相关项目或投资的证明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肆份,于每年9月中旬前送出租方。

   A类业态由出租方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业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于每年12月上旬前报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报区古城工作专班审批后予以拨付。B类业态由出租方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业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扶持措施,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后于每年12月上旬前报区政府研究决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区政府决策予以拨付。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区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对补助资金管理和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规情况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区古城工作专班牵头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出租方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揭榕委发〔2020〕10号)的规定,组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 区审计局依法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 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第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资金补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资金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申请人提供申报资料不齐全而无法申请资金补助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 本暂行办法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揭阳市榕城区古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意见表

             2.申报、审核发放及办理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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